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有关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每年7月1日应分别调整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
自7月1日起,我市调整提高城乡低保、孤儿和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保障标准如下:
一、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670元,月增20元。
二、调整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由2522元调整到2643元,月增121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由1640元调整到1719元,月增79元。
三、调整提高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城市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护理标准为641元,基本生活费加照料护理费两项标准共计1579元,比上年标准月增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