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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不公示不得竣工验收!事关我市住宅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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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年12月10日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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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提升住宅工程品质,2022年1月1日起,徐州将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记者了解到,6区(县、市)率先纳入试点,公示的内容包含12个方面,参加试点的项目未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哪些项目列入试点工作?


据市住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确定在主城区(鼓楼、云龙、泉山区)、沛县、邳州市、铜山区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

试点项目为依法按程序组织建设的住宅工程,参与试点的工程数应占当地在建住宅工程总数的50%以上。鼓励未列入试点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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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21年12月1日起新出让住宅项目及2022年1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办理预(销)售许可的住宅项目,鼓励2022年1月1日前已办理预(销)许可但未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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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内容要进行公示

施工许可信息

工程名称、地址、规模、工期,施工许可证号、许可日期。

01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02

施工工期信息

土建工期及起始日、安装工期及起始日、装修工期及起始日。

03

钢筋配筋率信息

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梁、板、柱、剪力墙配筋率及梁、柱配箍率。

04

防水防渗信息

地下室防水等级及屋面、外门窗、外墙、楼地面、地下室等部位的构造做法(包括做法说明、工艺流程、构造做法、详图)。

05

安置房户型信息

项目总平面图、户型图及设计建筑面积等信息。

06

主要建筑材料信息

钢筋、预拌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混凝土预制构件、门窗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品牌、规格和进场验收结论。成品住房工程还须公示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装修工程施工图,并公示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等内容。

07

成品住宅设计变更信息

成品住宅设计变更信息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前做法和变更后做法。

08

成品住房社会监督信息

土建主体与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分户验收阶段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邀请前期物业企业和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并将相关活动信息予以公示。

09

工程主要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验收信息

工程主要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验收信息。工程参建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间和结论,成品住房实体交付样板书面验收意见,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前的交接验收书面验收意见,分户验收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和结论;电梯检验信息、室内环境检测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10

配套工程建设信息

配套工程建设信息。小区大门和围墙设计方案;小区内道路、停车场设计图,小区内铺装地面设计图,主要材料、施工工艺;小区内室外管网综合设计图,主要材料、施工工艺;景观绿化设计效果图,主要绿植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

11

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的墙面或固定展板设置公示栏,将可能影响住户使用的垃圾收集房、配电间、开闭所、通信基站、消防泵站等公共配套设施及小区周边其它不利因素,在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上注明其位置。建设单位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2


试点项目不公示不得竣工验收


01

建设单位可结合实际,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施工现场、销售现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形式及时、分阶段向社会公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其中现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示可以二维码形式,在该工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进行公示,便于业主通过手机扫描查看。

02

在办理预(销)售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公示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公示内容;其余公示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基础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验收交付阶段予以公示。

03

参加试点的项目未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公示情况报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交房时向业主移交由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主要建筑材料信息、成品住房实体交付样板书面验收意见、室内环境检测信息及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和结论构成的纸质文本资料。

据悉,此项工作分为三步实施,2021年11月1日-12月3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为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7月-2022年9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是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重要举措,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市住建部门将适时组织观摩交流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


来源: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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