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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于2012年在某银行申领了借记卡1张,2019年10月7日凌晨2:18—2:51期间,该银行卡显示付款12笔款项,合计11988元。
李某立即于同日早8时到新沂市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李某向借记卡申领银行反映被盗刷情况,银行一直未予解决。 在银行的存款应受银行的谨慎管理,持卡人不知情却被他人操作转账,同时,我第一时间到达银行告知其领导,一直未予解决,故请求判决该银行赔偿损失11988元及利息1500元。经系统查询,涉案12笔业务均为银联代付业务,其中3笔业务交易对象为某支付公司,从客户日常交易流水判断该张借记卡确有签约银联代收付业务,并与该支付公司签约,故李某无法证明涉案交易为盗刷。此外,李某与银行签订的借记卡章程中约定,持卡人在开通第三方支付的情况下,持卡人按照与发卡行或第三方机构约定的验证方式完成交易的,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故李某无证据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 故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认定涉案银行卡系被盗刷。依照相关法律,判决银行支付李某11988元及利息。在审判实务中,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以及责任认定一直是此类纠纷审理难点,涉及事实认定、利益平衡等原则问题。持卡人主张银行卡盗刷应负初步举证责任,待其举证责任完成后,发卡行若认为是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授权交易的,应负举证责任。判断是否存在银行卡盗刷事实应综合考虑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的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基础交易、交易的时间和报警时间、银行卡被盗刷次数等因素。在此,法官也提醒持卡人,要提高交易安全意识,不能随意泄露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不要轻易点击各类不明诱惑性链接。若出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留证据,立即报警。来源: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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