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自然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图;
5、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6、竣工资料(包括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表、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合格通知书、国土部门改扩建用地批准通知书等);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8、地名委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门牌号码证明文件;
9、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登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