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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这也就意味着从今年9月1日起,共有14类情形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定身份证件证明,公民再也不用为证明它们专程跑去派出所了。
以下9种情况,由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完全能够证明,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公民姓名 公民曾用名 公民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公民民族成份 公民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地 公民籍贯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以下5种情况,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户口迁移情况 住址变动情况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注销户口情况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以下9类情况,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具相关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注销户口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非正常死亡证明 临时身份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还规定,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同时,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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