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05时左右,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南通海门市汤正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汤正公路余北路口时,与梁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余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该路口时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梁某某受伤、辆车损坏。
该起事故中,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经人行横道线时未减速、疏于观察,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的十字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路口未确保安全,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起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瞬间头部狠狠砸在地上,至今仍昏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