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教育局认为,因学生打闹与梁芸嘉视力下降的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确凿证据证实,且李秀娟提出了36万多元的高额赔偿金,协调未果。协调期间,当事学生李某、秦某两方家长及学校均建议李秀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但李秀娟坚决不走司法程序。此后,李秀娟多次到丰县教育局和县信访局、徐州市信访局、江苏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
另据《报告》称,截至2019年7月24日,经丰县教育局财审股、县实验小学会计共同审核李秀娟为其女儿梁芸嘉治疗眼睛所花销较合理的车票、医药费、住宿、餐饮、打的等费用共计31135.87元。“本着人道精神,教育局安排实验小学通过梁寨中心校李秀娟工资账户,先期代付。其他费用,建议李秀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董事朱文雷律师分析说,认定侵权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有行为,第二有损害结果,第三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主观上有过错。”就此事来看,如果当事学生确实是无意中造成李秀娟女儿的伤害,实际上是不构成侵权责任的,只能按照公平责任来处理,也就是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学校责任的界定,则要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原因等,看学校有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至于“适当赔偿责任”的具体数目、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界定,最好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很多时候当看到类似案例,也就是当个人和单位发生纠纷而个人是受害人的时候,人们大多会对个人抱有同情心,只要单位说走司法途径解决就被认为是一种推诿。”朱文雷律师表示,受到损害的个人当然值得同情,也应当得到应得的赔偿,同时作为单位来说也有自己的权利,不能够道德绑架,迫使单位最大限度满足个人的要求。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