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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北京三中院对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48
执行依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1371号裁决
执行标的:尚未清偿部分:三亿三千九百零九万一千三百七十元及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重庆市电煤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仲裁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渝仲字第1371号裁决,裁决内容为:
一、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电煤储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38 449 094元;
二、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电煤储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支付之日止,按照2 200 000元/月为标准计算)。
三、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电煤储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支出220 000元。
四、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电煤储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仲裁费422 276元。
提供北京三中院尚未掌握且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奖赏执行到位金额的3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2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
举报电话:010-84773658、84774171
北京三中院郑重承诺,法院将对提供线索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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