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规定,经履行价格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意见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三类、二类、一类医院执行相同价格标准,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关注价格调整后实施情况,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