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午9时30分,
徐州女研究生琪琪在蹦床馆内摔伤一案,
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琪琪家属当庭提出初期赔偿金额69万余元。
因未明确侵权还是违约,
审判长要求明确诉讼请求及陈诉理由后,
另行开庭审理。
5月25日晚6时许,刚研究生毕业尚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琪琪,在来到徐州市平山路九里山北“幻影星空”蹦床馆内体验“人体炸弹”项目时,头朝下猛地摔进海洋球池内,导致胸部以下随即失去知觉,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完全性截瘫”。据其家属介绍,事发后,琪琪经过手术和康复性治疗,目前手臂已有所恢复,但下半身依旧没有知觉。
索赔金额69万余元
自琪琪受伤后,其家人与该蹦床馆的相关负责人仅在警方协调下赔付5000元,之后便未支付任何费用。经多次调解无果后,琪琪作为原告、琪琪的家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幻影星空”蹦床馆经营方、李某(“幻影星空”的个人投资及实际经营者)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徐州分公司),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7月27日上午,双方对簿公堂,此案开庭审理。琪琪家人作为原告在法庭上主张涉事方初期赔偿各项损失69万余元,因截止日期从7月14日延长到了7月25日,费用比起诉状中有所增加。具体明细包括初期医药费171689.1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450元,营养费1960元,护理费12397元,救护车产生的交通费5180元,陪护人员陪护期间住宿费21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后期康复治疗、护理、营养及伤残赔偿金等数额待鉴定后另行诉讼。
对于原告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要求延长答辩期,原因在于原告在7月25日就已经计算出这笔医疗费及护理费,完全可以在本案开庭前将新增的诉讼请求提前通知给被告。
本案将另行开庭审理
庭审中,审判长问及原告是否在本案中进行鉴定时,原告律师称,鉴于琪琪目前还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后期费用难以估量,因此在本案中不要求鉴定,决定另立案鉴定诉讼。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方“幻影星空”蹦床馆在履行合同义务当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存在侵权的行为。要求中国太平洋徐州分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一被告(“幻影星空”蹦床馆经营方)及第二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由于该案存在侵权因素和违约因素的两种可能,原告在本案中应当明确(侵权还是违约)具体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依据,才能保证被告对具体条例依法享有答辩权利。
审判长当庭表示,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关系,本案因涉及侵权和违约的请求权竞合,需要原告方明确其属性以及不同的法律依据。待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及陈诉理由后,另行开庭审理。
整个庭审仅持续了23分钟。